(续前)
威尔逊的思想,属于当时一场更为广泛的知识转变。越来越多的进步主义思想家认为,传统美国政治所强调的个人自由和有限政府,虽然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却已经不足以应对工业社会的复杂现实。大型企业、城市贫困、劳动条件和社会不平等,使他们怀疑,仅仅防止政府干预,是否足以保障普通人的实际自由。他们开始强调,政府不仅需要保护个人不受任意权力的侵犯,也可能需要创造某些社会条件,使个人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
1909年,赫伯特·克罗利出版《美国生活的承诺》,为这种思想提供了有影响力的解释。他认为,美国政治传统中存在两种重要力量。一种与杰斐逊联系在一起,强调个人独立、地方自治和对中央集权的怀疑;另一种则与汉密尔顿联系在一起,强调国家能力、经济发展和有组织的公共行动。克罗利认为,现代美国需要重新结合这两种传统,通过更有能力的国家机构,实现更广泛的民主机会。他并不满足于把自由理解为政府不干预,而是希望公共权力能够帮助更多人获得实际参与社会与经济生活的条件。(克罗利:《美国生活的承诺》,1909年)
这一思想对美国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因为它改变了政府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在较为传统的自由观念中,政府首先是一种需要受到限制的力量,个人自由主要通过防止政府侵犯而得到保护。在克罗利的理解中,政府也可以成为扩大自由的工具。一个人虽然在法律上拥有平等权利,但如果缺乏教育机会、经济资源或基本安全,其实际选择可能仍然十分有限。政府通过改善这些条件,可以使自由从形式上的承诺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现实。
这种观点具有不可忽视的吸引力。它提醒人们,法律权利与实际机会之间可能存在距离,也使公共政策更加重视工业社会中普通人的处境。然而,它同样引出了保守主义必须认真面对的哲学问题。如果自由不仅意味着不受政府干预,还意味着拥有实现某些生活目标的实际条件,那么,政府应当为这些条件承担多大责任?教育、健康、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和经济机会,都影响个人能够取得什么成就。如果每一种社会差异都被理解为需要政府纠正的问题,公共权力的职责是否会不断扩展,最终超出任何政府能够合理承担的范围?
问题并不是社会条件是否重要,而是公共责任应当在哪里划定边界。一个政府可以通过法律防止明显的不公正,也可以通过公共教育和基础设施扩大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能够保证每个人拥有相同的人生条件,更不意味着它有能力预先决定什么样的生活才是值得追求的。人的生活包含太多无法由统一制度充分掌握的因素。家庭、文化、个人选择、偶然机遇以及不同的价值追求,都使社会不可能像一项工程那样被完整设计。
保守主义对进步主义的一项深层批评,正是担心政治权力会在不断改善社会的愿望中,逐渐承担越来越广泛的责任。每一次扩张都可能针对真实存在的问题,也可能获得相当充分的道德理由,但这些扩张累积起来,仍然可能改变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基本关系。政府原本是保护自由的制度,后来却可能逐渐成为决定社会发展方向的主要力量。公民不再只是拥有独立权利和责任的人,也越来越成为行政政策的对象。
但进步主义者同样可以提出有力的反问。工业事故、食品污染、城市卫生恶化和不安全的劳动条件,并不是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影响无数家庭的现实困难。如果政府明知这些问题存在,却因为坚持不干预的原则而拒绝采取行动,那么,这样的有限政府究竟保护了谁的自由?对于那些缺乏实际选择的人而言,法律上的契约自由是否足以构成有意义的保障?
这场争论没有简单的答案。它真正涉及的,是政府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以及这些责任应当通过什么样的制度来履行。一个认真对待自由的政治传统,不能仅仅通过缩小政府的口号回应所有社会问题;一个认真对待社会改善的政治传统,也不能因为政策目标值得赞许,就忽略政府权力扩张可能带来的后果。
进步主义时代的改革,在许多领域确实取得了重要成果。城市逐渐建立更加系统的公共卫生、供水、污水处理和建筑检查制度,各州开始制定工伤赔偿和劳动保护法律,联邦政府则加强了对跨州商业活动的监管。1906年,国会通过《纯净食品与药品法》和《肉类检查法》,回应公众对食品掺假、药品标示和肉类加工卫生状况的担忧。全国性市场的发展,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亲自了解商品的生产条件,也使地方政府难以独自监管跨州流通的产品。联邦立法由此试图建立更加统一的标准,减少欺诈和危险产品对公众造成的损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906年《纯净食品与药品法》的历史)
这些改革说明,政府监管与市场自由之间,并不总是简单的对立关系。消费者如果无法获得可靠的信息,便难以作出真正知情的选择;企业如果能够通过隐瞒危险或虚假宣传获得竞争优势,诚实经营者反而可能处于不利地位。适当的法律规则,可以使市场交易更加可信,也可以减少欺诈对竞争秩序的破坏。但是,承认某些监管具有正当性,并不意味着所有监管都同样有效。规则可能过于复杂,执行可能存在偏差,监管机构也可能逐渐受到被监管行业的影响。公共政策必须通过实际效果加以检验,而不能仅凭立法目的判断其价值。
进步主义时代最值得警惕的一面,则来自对科学管理社会能力的过度自信。十九世纪末以来,生物学、统计学和进化理论取得的成就,使一些思想家相信,社会问题也可以通过类似自然科学的方法得到系统解决。这种信念在公共卫生、城市规划和劳动安全领域推动了有益的研究,但也使某些严重错误的社会理论获得了科学的外衣。
优生学就是其中最令人不安的例子。它的支持者声称,可以通过控制生育来改善人口的遗传质量,并据此主张限制某些被认定为“不适合生育”的人的生育权。这些判断往往建立在错误的遗传观念以及对贫困、残障、种族和社会地位的偏见之上。优生学并非只受到某一种政治立场的人支持,它曾经吸引不同背景的改革者、学者和公共人物。正因为如此,它更能说明,当一个时代过度相信自己已经掌握改善社会的科学方法时,专业权威可能如何成为侵犯个人权利的工具。
192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 Buck v. Bell 一案中,支持了弗吉尼亚州针对某些被认定为智力障碍者的强制绝育法律。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所作的论证,接受了当时有关遗传和公共利益的严重错误假设。这项判决后来成为美国宪法史上最令人痛心的案例之一。它表明,即使一项政策以社会改善、公共健康和科学知识为理由,也可能严重侵犯那些最缺乏能力保护自身权利的人。(美国最高法院:Buck v. Bell,1927年)
这一历史教训并不是科学不值得信任,而是科学知识与政治权力必须加以区分。科学能够研究事实、评估证据、分析风险,却不能仅凭自身决定哪些人应当享有权利,哪些生活值得保护,或者社会应当为了某种目标牺牲多少个人自由。后面这些问题涉及道德原则、法律保障和民主判断。专业知识越是重要,社会就越需要明确它的适用范围,并为受到政策影响的人保留质疑与申诉的权利。
1908年的 Muller v. Oregon,虽然远没有强制绝育案件那样严重,却也包含着类似的思想困难。布兰代斯运用社会科学资料,帮助法院理解工业劳动的实际条件,这是一项具有长远影响的法律创新。但他的论证同时依赖了当时关于妇女身体和家庭角色的观念。保护妇女免于过长的劳动时间,可以改善部分劳动者的处境;以妇女具有特殊社会角色为理由实施限制,却也可能使她们在就业和经济自主方面受到不同于男性的待遇。当时的妇女权利倡导者对此就存在分歧:一些人强调保护性劳动立法的必要,另一些人则担心,特殊保护会强化妇女不应享有完全平等经济地位的观念。
这说明,社会进步并不总是沿着单一方向发生。一项政策可能扩大某种自由,同时限制另一种自由;可能纠正一种不平等,同时保留另一种不平等。劳动保护可以减少危险,也可能限制某些契约选择;公共卫生措施可以降低社会风险,也可能限制个人行动;职业许可可以保护消费者,也可能提高新进入者的成本。理解这些问题,需要具体考察权利、风险和制度后果,而不能仅仅因为一项政策以自由、平等、安全或进步为名,就认定它必然实现了这些价值。
同样重要的是,进步主义时代并不只是专家权力扩张的历史。它也是美国民主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1913年批准的第十七修正案,确立了联邦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的制度,取代此前主要由州议会选举参议员的方式。1920年批准的第十九修正案,则禁止联邦和各州因性别而剥夺公民的投票权。许多进步主义改革者还支持公民提案、全民复决和罢免等制度,希望削弱政治机器和既得利益集团的控制,使公众能够更加直接地影响政治决定。(美国国家档案馆:第十七修正案;美国国家档案馆:第十九修正案)
民主参与的扩大与行政专业化的发展,因而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历史时期。进步主义者一方面希望公众能够摆脱腐败的政党机器和经济集团,更直接地影响政府;另一方面又认为,复杂社会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这两种目标并非必然矛盾,但也不会自动协调。某些改革扩大了公民对政治决定的直接影响,另一些改革却使具体政策越来越依赖专业机构。美国民主因此面临一种新的制度平衡:如何在扩大人民政治权利的同时,避免公共事务逐渐成为少数专家独自处理的领域?
对于保守主义而言,这种变化也提醒人们,民主与自由虽然密切相关,却并不完全相同。多数人的支持,并不能自动使一项侵犯个人权利的政策变得正当;同样,宪法限制如果被理解为少数不受监督的权威可以永久阻止公众表达政治意愿,也可能失去民主社会所需要的正当性。自由共和国需要人民拥有政治权威,也需要这项权威受到法律与基本权利的限制。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可能通过单纯强调多数统治或单纯强调制度约束而得到完整解释。
随着专业行政的发展,另一个问题也越来越明显:政府决定究竟由谁负责?在一个主要依靠民选官员和相对简单机构运作的政治体系中,公民通常较容易判断某项公共政策由谁制定,应该向谁提出批评。现代行政制度则形成了更长的权力链条。国会制定原则性法律,行政机构解释法律的具体要求,专业人员制定技术标准,行政程序再决定这些标准如何适用于企业和个人。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具有法律依据,但整个决策过程却可能变得复杂,以至于普通公民难以理解,更难以直接影响。
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构必然在滥用权力。现代政府确实不可能要求国会议员亲自检查每一家工厂、审查每一项药品资料,或者制定每一个技术安全标准。某种程度的授权不可避免。真正的问题在于,哪些决定属于执行法律所必需的专业判断,哪些决定实际上已经涉及新的政治选择。如果国会通过明确的法律确定公共目标与权力边界,行政机构便可以在这些范围内运用专业知识;如果法律只提出宽泛的目标,却将重要的利益分配和权利限制交给行政人员决定,那么,行政机构实际上就可能同时承担制定规则、执行规则和裁决争议的多重职能。
这种权力结构后来成为美国保守主义宪政思想中的重要争论对象。批评者担心,行政机构如果同时拥有过多职能,便可能削弱传统的权力分立原则。支持者则认为,复杂社会必须依靠专业机构,而国会授权、司法审查和政治监督可以为这些机构提供必要的合法性。争论的焦点并不在于政府是否需要专家,而在于专家的权力应当如何纳入一个以限制任意权力为基本原则的宪政体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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