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何以长存:当政府开始管理市场(下)

(续)

这一论证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却也留下了需要谨慎对待的边界。市场中的几乎所有经济活动,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法律制度。合同需要法院执行,财产权需要法律确认,金融交易需要可预期的规则。如果仅仅因为经济活动依赖法律,就认为政府有权全面决定经济活动的方向,那么,有限政府与全面经济管理之间的界限便可能逐渐消失。因此,真正重要的区别,不是政府是否参与市场,而是政府究竟以什么方式参与市场。

政府制定普遍适用的规则,禁止欺诈,执行合同,防止某些排除竞争的行为,与政府直接决定哪些企业应当成功、生产多少产品、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并不是同一回事。前者主要是维护市场运行的制度条件,后者则可能逐渐取代市场参与者自己的判断。当然,现实中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楚。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构成垄断,可能需要分析复杂的市场结构;确定某种商业行为是否排除竞争,也可能需要专业知识和经济预测。但这种困难并不能使区别失去意义。恰恰因为监管判断不可避免地包含不确定性,明确的法律授权、透明的程序、司法审查和对行政裁量的限制才显得重要。

二十世纪初的美国,并没有立即找到一种稳定的制度答案。罗斯福之后,威廉·霍华德·塔夫脱政府继续积极运用反托拉斯法。1911年,最高法院分别在标准石油公司和美国烟草公司的案件中作出重要判决,要求相关企业进行结构性重组。塔夫脱通常被认为在政治风格上比罗斯福更加谨慎,但他的政府并没有因此放弃反托拉斯执法。这说明,对大型企业的法律约束,并不完全取决于一位总统是否具有进步主义的政治形象。它也可以被理解为通过既有法律程序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美国最高法院:Standard Oil Co. v. United States,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Tobacco Co.,1911年)

伍德罗·威尔逊则从另一个角度理解问题。他在1912年总统竞选期间提出的“新自由”主张,更加强调恢复竞争机会,防止大型经济组织通过市场支配力排挤独立企业。与罗斯福相对愿意接受大型企业并加强公共监督的思路相比,威尔逊更倾向于通过限制某些商业行为和集中形式,为竞争者重新打开市场。1914年,国会通过《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并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使美国的竞争政策获得了更为完整的法律和行政框架。不同总统的政策存在重要差异,但他们共同面对的是同一个现实:传统的私人经济活动,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复杂体系,联邦政府不能再完全依靠十九世纪早期的制度安排来处理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反托拉斯法律及其历史)

这些改革并没有形成一套完全一致的经济哲学。有人希望通过限制垄断恢复竞争,有人认为大型企业不可避免,因此需要公共监督;有人更重视消费者价格和生产效率,也有人更加关心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与经济权力的分散。它们之间的差别,揭示了一个比是否支持政府干预更加根本的问题:一个自由市场究竟应当保护什么?

如果自由市场只是指政府不干预私人交易,那么,即使市场最终被少数企业控制,也未必构成原则上的问题。但如果自由市场还意味着竞争机会、开放的市场准入,以及个人能够通过自己的判断和努力参与经济活动,那么,某些限制竞争的私人安排就可能与市场自由的初衷发生冲突。反过来说,如果政府为了维持竞争而获得过于宽泛的权力,也可能使企业的生存越来越取决于政治关系和行政许可,而不是消费者选择与经营能力。两种危险并不相互排斥,也不能因为反对其中一种,就忽视另一种。

这正是反托拉斯政策难以简单归入某一种政治意识形态的原因。它可以被理解为保护资本主义竞争秩序的制度,也可以被批评为对私人契约自由的不当干涉;它既可能为新企业打开机会,也可能因为执行标准不当而妨碍有效的商业整合。企业数量的多少,并不能完全说明竞争是否充分。有些行业具有巨大的固定成本,需要相当规模才能有效经营;有些市场即使只有少数企业,也可能存在激烈竞争;还有一些行业虽然表面上有众多经营者,却可能受到共同控制的基础设施或排他性安排限制。因此,判断市场是否真正开放,需要考察价格、质量、创新、进入壁垒以及企业行为,而不能仅仅根据规模作出结论。

后来,以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市场思想家,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另一层重要的解释。现代经济中的知识分散在无数个人和具体环境之中,没有任何中央机构能够完整掌握。市场价格能够传递关于资源稀缺、需求变化和生产机会的信息,使人们在不必接受统一指挥的情况下协调行动。这种思想提醒人们,即使政府干预具有正当目的,也不能假定监管者拥有足以预见全部经济后果的知识。行政规则可能改变企业的行为方式,产生立法者没有预料到的成本,甚至保护原本应当受到竞争挑战的既有企业。哈耶克1945年的《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后来成为理解经济自由与中央规划局限的重要文献。(哈耶克:《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1945年)

然而,承认市场能够有效协调分散知识,并不能直接证明所有现实市场都具有充分竞争。某些企业可能控制关键基础设施,某些行业可能存在难以克服的进入壁垒,某些商业安排也可能使价格机制无法充分反映竞争条件。政府的知识有限,私人企业的知识同样有限;政府可能滥用权力,私人组织也可能利用自身优势限制他人的选择。真正困难的,不是在理想化的市场与理想化的政府之间作出选择,而是在各种不完美的制度安排之间进行比较,判断哪些规则能够纠正实际存在的问题,同时避免制造更大的问题。

从保守主义的思想传统来看,这里有一个值得特别重视的区别:珍惜既有制度,并不等于认为既有制度中的每一种安排都应当永久保存。保守的性情首先表现为审慎,提醒改革者注意制度中那些不容易被看见、却可能十分重要的功能。一个社会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法律、习惯和组织方式,往往包含了任何个人都无法完全理解的经验。轻率地摧毁它们,可能造成比原有问题更加严重的后果。但是,审慎并不意味着拒绝承认制度的变化与缺陷。如果一种安排曾经促进自由,后来却逐渐形成阻碍自由的特权,那么,真正需要保存的究竟是这项安排本身,还是它最初所服务的原则?

罗斯福的改革,正好把这一问题摆在美国人面前。他并没有试图摧毁资本主义,而是认为资本主义需要通过纠正某些弊端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性。他接受工业组织的发展,也承认私人企业在创造财富方面的巨大能力,却不愿意因此放弃公共法律对经济权力的约束。从这个角度看,他的改革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通过调整制度来保存制度的努力。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他的政策天然符合保守主义。罗斯福对总统权力和联邦行政能力的积极理解,确实扩大了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也为后来的行政国家发展提供了重要先例。对于坚持严格限制联邦权力的人而言,这种变化本身就可能构成需要警惕的危险。

历史的复杂性恰恰在这里。一些资本主义的支持者担心,反托拉斯执法会削弱私人投资和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另一些改革者则担心,如果长期容忍经济权力集中,公众最终会对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失去信心。两种担忧都涉及制度能否长久存在的问题。一个经济制度的生命力,不仅取决于它能够创造多少财富,也取决于公众是否相信,它的规则仍然允许人们通过努力、创造和公平竞争改善自己的处境。繁荣固然重要,但繁荣本身并不能自动解决社会对权力、公平和机会的疑问。

与此同时,政府也不能仅凭改善社会的愿望证明自身行动的正当性。一个政府可能承诺通过监管保护公众,却在实践中使经济活动越来越依赖行政批准;可能声称维护竞争,却因为规则复杂而提高新企业的进入成本;也可能以公共利益之名,把经济资源分配给政治上更有影响力的群体。因此,政府监管的正当性不仅需要通过其目标加以说明,也必须接受实际结果的检验。监管是否改善了竞争?是否保护了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增加了创新机会?是否使政府拥有了超出必要范围的裁量权?这些问题都不能仅靠政治立场回答。

工业社会的发展,还使美国人逐渐认识到,经济生活中的权力并不只存在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工会、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专业团体和地方社会组织,也在不断扩大自身影响。工人通过集体组织改善谈判地位,企业通过协会协调行业利益,农民通过合作社争取市场机会,各种利益集团则试图影响立法与行政决策。美国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由大型组织相互作用的复杂体系。个人自由仍然重要,但个人能够实际享有多少自由,越来越取决于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如何处理它们的权力。

这并没有使个人责任失去意义。劳动、节俭、创业、学习和承担风险,仍然是经济生活不可缺少的品质。但工业化使个人责任与制度条件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一个工人的收入,可能受到全国性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一个农民的生计,可能取决于远方的铁路运价和商品市场;一家小企业的前途,也可能受到银行、供应商和全国性销售网络的决定。个人仍然需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却不可能完全决定自己所处的经济环境。如何在承认制度影响的同时维护个人责任,逐渐成为美国经济与政治思想中反复出现的问题。

从更长的历史尺度看,进步主义时代的经济改革,揭示了现代国家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成功的制度可能创造出新的社会条件,而这些新条件又要求制度作出调整。保护私有财产和商业自由的法律,为美国工业化提供了重要基础;工业化推动大型企业和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全国性经济活动又使原本以州和地方为主的监管安排面临困难。联邦政府因此承担了更多经济职能,但联邦权力的扩大,又引出了关于官僚机构、专业知识、行政裁量和民主监督的新问题。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条没有争议的进步道路,而是一连串相互联系的调整与选择。

美国保守主义在这一过程中所面对的挑战,也不能用简单的“大政府”或“小政府”概括。一个政府可能在职能上受到严格限制,却仍然需要足够的能力执行法律、保护产权和维护竞争。反过来说,一个政府即使承担了必要的监管责任,也必须受到明确的程序和权力边界约束。政府的有效能力与政府的任意权力,并不是同一回事。能够有效执行普遍规则的政府,未必需要全面管理企业经营;而缺乏法律约束的行政机构,即使规模不大,也可能对个人自由构成严重威胁。

同样,保护私人企业与保护现有企业,也不是同一回事。自由竞争并不保证每一家企业都能够生存,也不意味着任何已经取得优势的公司都应当永久保持自己的地位。市场竞争之所以重要,恰恰因为它允许新的思想、新的技术和新的经营方式不断挑战旧有安排。如果一个社会以保护企业为名,实际上保护的是少数既有企业免于竞争,那么,它所维护的可能已经不是自由市场,而是一种借助法律或经济权力形成的既得利益结构。保守主义如果要把经济自由作为值得传承的原则,就需要认真区分这两者。

这也是罗斯福时代留给后世的一项重要思想遗产。一个社会可以尊重财富的创造,却不必认为财富赋予所有者不受约束的权力;可以承认大型企业的效率,却不必接受它们的一切经营方式;可以赋予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却不必把经济活动的最终决定权交给行政官员。这些区别在现实中往往难以把握,但正是这种困难,使制度的审慎设计显得不可或缺。

一个多世纪以后,铁路和钢铁托拉斯已经不再占据美国经济想象的中心。数字平台、全球供应链、金融网络和人工智能,正在以新的方式改变经济组织的规模与结构。技术使企业能够协调前所未有的复杂活动,也使少数组织有可能控制关键的数据、计算资源、交易平台或信息渠道。今天的经济环境与罗斯福时代有很大不同,不能简单照搬当年的政策。但历史提出的问题仍然清晰可辨:当一种创新获得巨大成功,以至于它能够影响其他创新者进入市场的条件时,社会应当如何维护开放的竞争?当政府试图回应这种集中时,又如何避免把技术和商业的未来交给少数行政机构决定?

对于美国保守主义而言,这些问题再次提醒人们,制度的连续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结构永远不变。值得守护的,也许不是某一个时代的企业规模、产业格局或财富分布,而是使个人能够独立生活、自由创造、承担责任并参与竞争的制度条件。私有财产之所以值得保护,是因为它能够支持独立;市场之所以值得维护,是因为它能够协调分散的知识,鼓励探索和创造;政府权力之所以需要限制,是因为任何掌权者都可能犯错。这些原则具有持久意义,但它们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如何得到实现,仍然需要不断思考。

罗斯福与北方证券公司的冲突,因此不仅是一段反托拉斯历史。它也是美国政治传统面对现代工业社会时的一次自我检验。美国人发现,限制政府并不自动保证经济权力的分散,而限制私人经济权力也不自动保证政府不会滥权。自由并不只取决于权力属于谁,还取决于权力如何形成、如何行使,以及是否存在能够纠正滥用的制度。

这场争论之所以值得放进《美国何以长存》的历史之中,正因为它说明,一个自由共和国的延续,不能仅靠重复前人留下的制度公式。后人必须理解这些制度为什么建立,它们曾经解决什么问题,又在怎样的社会变化中遇到新的困难。真正的传承,不只是保存制度的外形,也包括维护制度原本试图实现的价值。改革可能破坏传统,也可能使传统重新获得生命;保守可能保护自由,也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保护了已经偏离自由原则的特权。判断两者,需要的不是简单的政治标签,而是对历史经验和现实后果的持续检验。

然而,罗斯福时代的改革,也把美国带入了一个新的问题领域。一旦人们接受政府有责任纠正市场中的某些弊端,便必须进一步决定:由谁来判断这些弊端?判断需要什么知识?谁来制定规则?谁又来监督制定规则的人?

越来越多的美国改革者开始相信,现代社会已经复杂到不能仅靠传统政治机构和普通公民的经验来治理。经济学家、工程师、法律专家、公共行政人员和各种专业机构,似乎能够运用科学知识和系统管理,为社会问题提供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进步主义时代由此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政治信念:良好的政府不仅应当受到限制,也应当具备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专业能力。

这种信念带来了重要的制度创新,也提出了一个更加深刻的民主难题。如果现代社会的治理越来越依赖专家,那么,普通公民在自治中的地位将发生什么变化?如果政府必须拥有更强的管理能力,又如何确保这些能力始终服从宪法与人民,而不是逐渐形成独立于公众监督之外的权威?

罗斯福时代开始认真对待大型企业的权力。接下来的美国,则必须面对一个同样困难的问题:政府能否变得更加有能力,而人民仍然保持自由?

这将成为美国保守主义与进步主义之间另一场持久争论的起点,也正是下一篇《进步的代价》所要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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