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前)
罗斯福以一种不同的政治风格进入白宫。他并没有带着一套完全成熟而一致的经济理论上任,新政也从来不是一项从头到尾按照统一蓝图实施的计划。罗斯福政府在银行、农业、工业、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采取了各种政策,其中有些强调恢复市场信心,有些依靠政府投资,有些试图协调企业行为,还有一些建立了长期性的公共保障制度。这些措施之间甚至存在一定的思想矛盾,但它们共同体现了罗斯福的一种政治判断:面对严重危机,政府不能因为无法预先确定每一项政策的全部后果,就放弃行动。
1933年3月4日,罗斯福在就职演说中强调,恐惧本身正在加剧国家所面临的困难。他呼吁美国人恢复信心,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使人民重新获得工作,并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他著名的“我们唯一必须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并不意味着经济困难只是心理问题,而是指出,当公众对制度失去信任时,恐慌会进一步破坏经济运行所依赖的正常关系。(罗斯福:1933年第一次总统就职演说)
银行危机成为罗斯福政府最早面对的重大考验。1933年3月9日,国会通过《紧急银行法》,赋予联邦政府新的工具,以审查和稳定银行体系。经过检查和授权,部分银行开始陆续恢复营业。罗斯福通过广播向公众解释这些措施,使许多储户重新相信,继续把钱存放在银行里,比争相提款更加安全。随后通过的1933年《银行法》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相关存款保险制度于1934年开始运行。对于受到保险覆盖的存款,储户不再需要像过去那样独自承担银行倒闭造成的全部损失。(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历史资料:1933年《银行法》)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因为它改变了人们对金融安全的理解。政府不再只是负责执行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私人合同,而是通过明确的公共制度,为金融体系的稳定提供某种保障。这项制度并不保证所有金融投资都能够成功,也不意味着银行不会倒闭,但它降低了普通储户因恐慌而同时提款的动机,有助于防止局部银行困难演变为更大范围的金融危机。
从一个角度看,存款保险强化了资本主义的制度基础。银行体系稳定,私人企业才能正常获得贷款,储户才能有信心保存资金,商业交易也才能持续进行。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提供保障也可能改变银行和储户的行为。如果部分损失由公共制度承担,金融机构就可能更愿意冒险,因为经营失败的某些成本不再完全由自身承担。经济学后来把这种现象称为道德风险。因此,存款保险需要与银行监管、资本要求和其他风险控制制度相互配合。政府保障如果设计不当,可能把私人损失转嫁给社会;如果设计合理,则可能在保留市场活动的同时,减少系统性灾难。
这种区别贯穿了整个新政。政府是否应当提供经济保障,并不能仅凭同情心或意识形态作出判断。还需要考察保障的对象、范围、资金来源,以及它会怎样改变个人和企业的行为。一个制度能够减少某种风险,也可能同时创造另一种风险。真正重要的,是这些后果能否得到合理控制。
罗斯福政府很快将行动扩展到就业、农业和公共工程领域。平民保育团组织年轻人从事植树、森林保护和公共土地建设,联邦紧急救济署向各州提供救济支持,公共工程署资助大型基础设施项目,1935年成立的工程振兴署则通过公共工程和文化项目,为数以百万计的失业者提供工作机会。这些计划反映了一种新的政治认识:失业不仅是个人收入问题,也关系到人的尊严、劳动能力和社会参与。一个人长期失业,失去的不只是工资,也可能是技能、生活秩序和对未来的信心。
通过公共项目提供就业,与直接发放救济存在重要区别。罗斯福政府希望,人们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同时为社会留下道路、桥梁、公园和其他公共设施。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保留了美国人重视劳动与个人责任的传统,却也扩大了政府在就业领域的角色。过去,人们通常认为工作主要来自私人企业和市场需求;如今,当私人经济无法提供足够岗位时,联邦政府开始承担维持部分就业的责任。
然而,公共就业同样存在制度困难。政府需要决定哪些项目值得建设,哪些人应当优先获得工作,工资应当如何确定,以及怎样防止政治关系影响资源分配。公共工程可以创造长期价值,也可能因为缺乏市场检验而造成浪费。临时就业能够减轻痛苦,却未必能够解决经济衰退的根本原因。支持者认为,让大量有劳动能力的人长期闲置,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批评者则担心,政府项目会逐渐成为私人就业的替代品,或者被政治人物用来维持选举支持。
这些分歧所涉及的,是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政府是否只需要维护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还是在市场严重失灵时,也应当直接创造就业?如果可以创造就业,这种责任又应当持续多久?紧急措施在危机结束后是否应当退出?这些问题并没有随着新政项目的实施而得到彻底解决。
1933年的《全国工业复兴法》则把罗斯福政府的经济实验带向了更具争议的方向。该法授权建立行业规范,试图通过协调工资、劳动条件和企业竞争行为,阻止价格下跌和所谓破坏性竞争,并同时推动公共工程建设。支持者相信,经济崩溃部分来自企业之间无序的竞争,政府可以通过组织行业合作恢复稳定。批评者却认为,这些行业规范限制了竞争,可能使大型企业获得优势,并将过于广泛的经济管理权交给行政机构。
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 A.L.A. Schechter Poultry Corp.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一致否定了《全国工业复兴法》有关行业规范的制度安排。法院认为,国会将过于宽泛的立法权力授予行政部门,而且相关案件中的经营活动,也超出了当时法院对联邦州际商业权力的理解。这项判决提醒美国人,即使国家面临严重危机,政府仍然不能因为目标紧迫,就认为宪法所设定的权力边界已经失去意义。(美国最高法院:A.L.A. Schechter Poultry Corp. v. United States,1935年)
这一争论还揭示了经济管理本身的困难。行业规范试图通过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之间的协调,恢复经济稳定。但这种协调也可能使既有企业获得保护,减少新企业进入市场的机会,并使价格和生产越来越依赖行政决定。政府原本希望维护资本主义,却可能在某些领域削弱资本主义赖以发挥作用的竞争机制。罗斯福时代的这一问题,与西奥多·罗斯福时期的反托拉斯争论形成了某种历史呼应:政府可以通过法律保护市场竞争,也可能以稳定市场为名,逐渐取代竞争本身。
农业政策同样面临类似的矛盾。美国农民早在1929年以前就已经经历长期困难,农产品价格下降和债务负担威胁着大量农场。1933年的《农业调整法》试图通过减少部分农产品产量,提高市场价格,改善农民收入。然而,在许多美国人仍然缺乏足够食物的年代,政府却鼓励减少生产,这本身就引发了明显的道德与政治争议。相关政策的利益分配也并不均衡,一些土地所有者获得补贴,而佃农和分成农,特别是南方许多非裔美国农业劳动者,却可能因为生产调整而失去工作和土地使用机会。1936年,最高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Butler 一案中,否定了原有农业调整制度中的加工税安排,但联邦农业支持政策并未因此终止。(美国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v. Butler,1936年)
这些政策说明,新政并不是一场方向完全一致的改革。银行稳定、公共就业、农业补贴、工业管理和劳动保护,分别针对不同的问题,也产生不同的后果。某些措施改善了经济安全,某些措施引入了新的市场扭曲;某些改革帮助了弱势群体,另一些则可能强化既有的社会不平等。评价新政,不能只根据它所宣称的目标,也不能把所有政策简单归入成功或失败。历史需要更具体的判断。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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