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何以长存:当国家成为保障者(3)

(续前)

新政最深远的变化,并不完全来自这些紧急计划,而是来自建立长期社会保险制度的努力。

1935年8月14日,罗斯福签署《社会保障法》。这项法律建立了全国性的老年保险制度,通过工资税为其提供资金,并确立了联邦与州共同参与的失业补偿制度,同时为部分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公共援助。它并没有建立某些欧洲国家后来形成的全面福利国家,也没有保证所有美国人都能免于经济困难。但它明确改变了联邦政府的职责:国家开始通过持续性的制度安排,为公民面对某些可预见的生活风险提供基本保障。(美国社会保障署:1935年《社会保障法》)

要理解这项改革的意义,需要重新考察美国传统中的经济独立观念。长期以来,一个人的晚年生活主要依赖个人储蓄、家庭支持、财产收入、私人养老金或继续劳动。这些安排对于拥有稳定收入和足够资产的人可能相当有效,但工业社会中的大量工资劳动者,并不一定能够通过几十年的工作积累足以维持退休生活的财产。经济危机可能摧毁一生的积蓄,家庭成员也可能因为自身困难而无力提供支持。随着城市化发展和人口寿命延长,老年经济安全越来越成为一个超出个别家庭能力的问题。

社会保险试图以不同于传统贫困救济的方式回应这种风险。它不是简单地把政府援助视为给予穷人的慈善,而是通过工作期间的缴费和法定的领取条件,为符合资格的人建立可预期的收入保障。缴费与福利之间的联系,使社会保障在政治文化上更容易与劳动和个人责任联系起来,也有助于减少接受公共援助可能带来的羞耻感。罗斯福十分重视这种制度设计,因为他希望社会保障被理解为劳动者参与建立的长期保障,而不是完全取决于政府善意的施舍。

当然,社会保障并不是个人储蓄账户。它的资金安排、福利计算和法律性质,与个人自行投资有根本区别。缴纳工资税也不意味着未来福利完全不受政治决定影响。国会仍然可以修改法律,制度的长期可持续性则取决于就业、工资、人口结构、经济增长和财政政策。但无论如何,社会保障改变了美国人对经济风险的理解。某些过去主要由个人和家庭承担的风险,如今成为国家持续关注并提供一定保障的公共问题。

保守主义者对此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回应。一些反对者认为,强制性社会保险限制了个人选择,增加了企业和劳动者的成本,也使联邦政府承担了超出传统宪政理解的责任。另一些人担心,公共福利会逐渐削弱私人储蓄、家庭互助和地方社会的作用,使人们越来越依赖华盛顿。还有一些人接受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却反对特定的筹资方式、管理结构或保障范围。

支持者则认为,社会保险未必削弱私人经济,反而可能为个人独立提供更稳定的基础。一个人如果不必担心年老后完全失去生活来源,就可能更有能力安排工作、储蓄和家庭生活。失业保险可以在工作中断时提供暂时支持,避免短期失业立即演变为家庭灾难。通过预先建立一般性规则,社会保险还可能减少政府在每次危机中临时采取救济措施的需要。

这里存在一项重要的制度区别。完全依靠行政官员临时决定的救济,可能使个人不得不不断寻求政治或行政上的照顾;按照明确法律规则运行的保险制度,则能够提供较高的可预期性。公共保障虽然仍然依赖政府,却未必意味着个人必须服从某个官员的任意决定。一个制度是否削弱自由,不仅取决于它是否由政府提供,也取决于它的规则是否明确、执行是否公平,以及个人是否仍然拥有充分的自主空间。

但是,社会保险同样不能脱离成本与激励问题。保障水平、缴费负担、领取条件和退休年龄,都会影响劳动、储蓄和财政状况。如果公共承诺长期超过制度能够承担的资源,未来纳税人就可能面临沉重负担;如果福利设计明显削弱劳动和储蓄的动力,也可能产生与保障初衷相矛盾的结果。因此,社会保障既不能简单被称为自由,也不能简单被称为依赖。它的价值需要通过制度如何分担风险、如何建立责任,以及如何影响个人和社会的长期行为来判断。

《社会保障法》的历史,还提醒我们注意改革究竟保护了谁,又遗漏了谁。1935年建立的老年保险制度,并没有覆盖所有职业。农业劳动和家政服务等重要就业类别被排除在最初的覆盖范围之外。由于非裔美国人在这些行业中的就业比例较高,这些排除产生了尤其明显的种族影响,尽管它们也影响了大量白人和其他劳动者。相关安排涉及当时的行政能力、经济考虑、联邦与州的权力关系,以及南方政治力量在国会中的影响。社会保障因此并不是从建立之初就具有完全普遍的覆盖范围。(美国社会保障署: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与最初覆盖范围)

这一事实说明,国家提供保障,并不自动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够平等获得保障。法律的适用范围、资格条件和执行方式,可能使既有社会不平等延续到新的公共制度之中。评价新政,既要承认它为大量美国人建立了重要的经济安全基础,也不能忽视这些制度最初的局限。

劳动关系的改革,则从另一个方向改变了美国经济生活。1935年的《全国劳动关系法》,通常被称为《瓦格纳法》,加强了联邦法律对工人集体组织和集体谈判的保护,并建立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支持者认为,在大型工业企业中,单个工人往往缺乏足够的谈判能力,通过集体组织,劳动者才能与拥有强大经济资源的雇主进行更为平衡的协商。批评者则担心,联邦劳动法规会限制企业经营自由,使劳资关系政治化,并可能赋予工会过大的强制性权力。(美国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全国劳动关系法》)

这场争论涉及两种同样重要的自由观念。契约自由强调个人与企业能够自主达成协议,不受不必要的政府干预;结社自由则包括劳动者通过组织共同表达利益和进行谈判的权利。两者都属于美国政治传统的重要部分,却可能在实际制度中发生冲突。保护集体谈判,可能需要限制某些雇主行为;保护个人选择,也可能需要防止工会或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手段。新政并没有彻底解决这种关系,而是改变了美国社会继续讨论它的法律框架。

新政对美国宪政制度的影响,与其经济政策同样深远。罗斯福第一任期内,最高法院否定了若干重要的新政措施,理由涉及联邦权力范围、国会授权和具体立法安排。随着冲突加剧,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成为全国政治争论的中心。

1936年罗斯福以压倒性优势赢得连任后,提出一项司法改革计划,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增设联邦法官,包括当达到一定年龄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未退休时,增加新的大法官职位。这项计划后来被称为“扩充最高法院计划”,批评者则常称之为“法院填塞计划”。罗斯福认为,联邦司法体系需要改革,但公众普遍将其理解为试图改变最高法院的人员构成,以减少法院对新政立法的阻力。

这项提案遭到共和党人与部分民主党人的共同反对。许多支持新政经济政策的议员,也担心总统如果能够因为不满司法判决而扩大法院规模,就可能削弱司法独立。计划最终未能获得国会通过。它表明,即使一位总统拥有广泛的公众支持,即使国家仍然面临严重困难,宪政制度对权力的限制也不应轻易让位于政治目标。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正在发生重要变化。1937年,法院在 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 一案中支持了华盛顿州的最低工资法律,又在 NLRB v. Jones & Laughlin Steel Corp. 一案中认可《全国劳动关系法》对一家大型制造企业的适用。这些判决反映了法院对于政府经济监管权限更加宽广的理解。人们后来常把这一转变描述为最高法院受到罗斯福扩充法院的威胁后作出的让步,但实际历史过程更加复杂,相关案件的审理、法官的法律思考以及宪法解释的长期变化,都不能简单归结为一次政治压力。(美国最高法院: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1937年;美国最高法院:NLRB v. Jones & Laughlin Steel Corp.,1937年)

同年,最高法院还在 Steward Machine Co. v. Davis 和 Helvering v. Davis 两起案件中,支持了《社会保障法》的重要制度安排,为联邦政府在社会保险领域承担更广泛的责任提供了宪法基础。(美国最高法院:Steward Machine Co. v. Davis,1937年;美国最高法院:Helvering v. Davis,1937年)

这些变化的意义,不只是某几项法律获得法院认可,而是美国人对于联邦政府能够合法承担哪些职责,形成了新的实际理解。在较早的宪政争论中,联邦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广泛干预往往被视为需要特别论证的例外;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末以及随后几十年,更多全国性的经济和社会政策逐渐被认为处于联邦权力允许的范围之内。政治争论的重点,也越来越从政府是否拥有任何干预权力,转向具体政策是否明智、有效、负担得起,以及是否符合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

这一变化深刻影响了现代美国保守主义。宪法上的权力边界仍然重要,但保守主义者面对的,已经是一个承担了大量永久性经济职责的联邦政府。问题不再只是如何阻止国家扩大,而是如何限制、改革或重新安排一个已经扩大的国家。

新政还改变了美国人的政治期待。一旦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人们就会根据这些制度安排工作、储蓄、退休和家庭生活。企业会适应相关的税收与缴费规则,州政府会建立配套机构,整个社会也会逐渐形成围绕这些制度运行的关系。取消一项已经存在几十年的公共保障,与当初决定是否建立它,并不是同一回事。一个制度一旦成为普通人生活计划的一部分,即使其最初的政治理念仍然存在争议,也不能不考虑突然改变它可能造成的后果。

这恰恰为保守主义带来一种值得思考的悖论。保守主义者可能在某项政府计划刚被提出时,反对它扩大公共权力;但当这项计划运行数十年,几代人已经围绕它安排生活之后,同样重视稳定与审慎的保守主义者,又可能不愿轻易将其废除。曾经引起激烈争议的改革,可能逐渐成为社会继承下来的制度秩序的一部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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