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石之后:(8)河流穿过所有人的土地

厂门关闭以后,河水仍在向前。

它经过卸货的码头,经过新修的堤岸,经过一片有人精心照料的果园。再往下游,是取水的村庄、停泊的小船,以及孩子们在夏日走近的浅滩。

岸上的土地,各有归属。水中的流动,却把这些归属连接起来。

一处排水口吐出的浑浊,离开厂区以后,并不会因为越过界线便失去影响。上游节省的一笔处理费用,可能成为下游增加的一笔净水开支;某个地方积累的便利,也可能沿着河道,转为另一个地方难以避开的负担。

水面看起来依然平静,账目却已经越过围墙,进入别人的生活。

这使我们不得不重新理解产权的边界:一个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作出的决定,究竟能够延伸多远?

此前,我们曾把产权的价值放在劳作与归属之间。

一棵树值得照料,因为种树的人能够期待收获;一间屋子值得修补,因为居住者相信自己可以继续留下。稳定的权利,让人敢于把今日的心力交给明天。

但河流让我们看见另一种联系。

一个人能够保有行动的收益,却未必独自承担行动的全部代价。工厂的收入可以留在账内,污染造成的损失却可能散布于许多人的水井、渔网和身体之中。

于是,私人的计算可能十分清楚,共同生活的计算却仍有遗漏。

那些遗漏,并不会因没有进入经营者的账簿而消失。它们只是被转交给了没有参与决定的人。

若产权值得尊重,是因为它保护个人的生活,那么下游的人同样有理由要求,这种保护能够抵达自己。拥有一处厂房的权利,与免受无端损害的权利,都需要被认真辨认。

界石标明了谁可以在这里作主,也应当帮助我们追问,谁需要为从这里发生的影响负责。

一九六九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凯霍加河发生火灾。受到污染的河面成为环境问题的鲜明象征,也参与推动了更广泛的水污染治理行动。

河流起火,使一种原本容易被分散理解的损耗,骤然显出了共同的形状。

一处排放可以被说成小事,另一处排放也可以有自己的理由。可是,当许多小事在同一条河里相遇,水便承接了所有人各自不愿留下的东西。

一条河能够承载多少,并不取决于每一家企业分别怎样描述自己。

一九七二年的美国《清洁水法》建立了保护水质、规范污染物排放的基本制度结构。治理并非一场火灾之后便告完成,它需要法律、设施、监测与长期执行共同支撑。

这里的经验,不只在于污染需要受到限制,也在于影响一旦跨越许多地块,处理问题的尺度就不能停留在每一扇厂门之内。

河流有自己的联系。制度需要学会沿着这种联系安排责任。

责任如何安排,首先取决于能否知道发生了什么。

污染从哪里来,经过怎样的路径,造成了什么损失,都需要证据。有些变化可以被眼睛看见,有些则需要长期监测;有些损害很快出现,有些要经过许多年,才被人察觉。

知识因此成为权利能够实现的条件。

一个人即使受到保护,若不知道水中发生了什么,也可能无法提出有效的主张。受影响的人如果必须独自支付高昂的检测费用,逐一证明复杂的因果关系,那份保护便可能在最需要的时候,变得难以接近。

公开的信息、可信的监测和可以使用的申诉渠道,能够缩短这种距离。

同时,对责任的认定也需要审慎。不能因为一家工厂位于上游,便把所有异常都归于它;不能因为危害尚未被完全证明,就永远不去调查。

认真保护权利,既要让可能的损害进入视野,也要让判断依照可靠的依据作出。

假如上游只有一家作坊,下游只有一座果园,双方也许能够坐下来商量。

作坊改进排水,果园调整取水,费用和补偿可以依照具体情况安排。清楚的权利,使各方知道自己能够要求什么,也使协商有了起点。

然而,现实中的河流往往更长。

上游有许多排放者,下游有许多受影响的人。有人尚未意识到损失,有人无力参与谈判,也有人希望别人先承担交涉的费用。找到所有当事人、核实情况、达成协议并确保履行,本身就需要大量资源。

科斯在诺贝尔奖演讲中强调,现实中的交易成本使法律制度具有关键作用;不能把无成本协商的假设,直接当作现实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理由。

因此,明确产权十分重要,却不会自动使所有人顺利达成约定。

私人协商能够处理某些冲突,统一标准、排放许可、费用安排和公共监督,则可能在另一些条件下更有作用。它们各有成本,也各有可能失灵的地方,需要依据问题的范围与性质比较。

一条河所需要的,往往是多种办法彼此配合。

公共规则也不能只在纸面上清楚。

若监测者受到经营者左右,排放标准再严,也可能无法真实执行。若地方只看见税收与就业,却把污染留给下游,行政边界便可能成为推卸责任的方便之处。

因此,负责保护河流的机构,同样需要被监督。

它怎样取得信息,怎样说明决定,执法是否一致,受影响者能否提出异议,都关系着共同保护能否落到实处。

公共权力可以使分散的人获得支持,也可能在缺少约束时,忽略他们的声音。将问题交给公共机构,只是确定了一个承担者,接下来仍须确认,这个承担者是否真正履行职责。

权力的名字可以改变,对问责的要求应当继续存在。

河水越过国界时,这种困难又进一步展开。

上游需要灌溉、发电与发展,下游也依赖水量、水质和适当的季节流动。一项水利工程带来的收益,可能集中在一处;改变水流的后果,则延伸到远方。

各方都有自己的需要,任何一方也难以只凭自身位置,就替整条河作出全部决定。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水公约》的说明,将预防、控制和减少显著跨界影响的尽责义务、公平合理利用,以及合作,列为相互关联的原则。这些原则需要通过具体协议与执行安排发挥作用。

合作在这里具有切实的内容:分享数据,商议工程,协调旱季安排,在出现异常时及时通知。

一条河穿过不同的治理范围,仍然是一条相互连接的河。制度可以分别运作,也需要在连接之处建立可靠的接口。

远方的人无法来到每一次决策的现场,他们的生活却不能因此被留在判断之外。

比空间更遥远的,是尚未到来的时间。

一代人开采、排放或改变河道,其后果可能在多年以后继续存在。作出决定的人已经离去,清理与修复的任务却落到后来者手中。

此前我们珍惜继承,是因为它让积累能够超出个人生命,继续滋养后代。现在也须看见,有些被留下的东西,需要后人付出代价才能摆脱。

继承之中,可能有果园,也可能有无法轻易恢复的土地。

尚未出生的人,不能参与今日的谈判,不能购买股份,也不能在一次听证会上表达异议。倘若所有判断只以现有当事人的同意为限,他们的处境便容易从制度中消失。

为他们保留位置,需要我们在眼前的决定中,认真考虑长久的后果。

某些影响可以修复,某些损失则难以挽回。两者不应被同一种轻率的承诺覆盖。一个项目即使能够提供补偿,也仍须回答,补偿究竟恢复了什么,又有哪些东西已经无法返回。

这并不意味着人应当拒绝一切改变。

道路、能源、工业与农业,都使人的生活获得了真实改善。保护河流,也不能忽视那些依靠相关生产谋生的人。调整经营方式,可能需要资金、技术与时间;若突然失去工作,另一群家庭也会面对困难。

问题因此需要被完整地看见。

保留生产收益,与减少不应由他人承担的损害,可以成为共同努力的方向。治理费用应当怎样分担,转型期间如何支持劳动者,哪些技术能够减少排放,都值得进入讨论。

但是,保护就业不能成为无限损害下游的理由,下游的健康也不应被迫充当某种生产方式的隐蔽补贴。

一项可信的调整,需要把原先分散、被忽略的代价带回决策之中,使享有收益与承担责任之间,建立更清楚的联系。

河流由此使我们看见,产权的成熟也包含着责任的成熟。

拥有使人可以安排自己的生活,责任则要求人辨认自己的安排怎样进入他人的生活。一个人的自主越有力量,这种辨认便越不能停留在近处。

明确的边界有助于保护投入,也有助于确定承担者。厂房属于谁,设备由谁经营,排放由谁决定,都可以成为追索责任的依据。

但河流的整体联系,又要求这些分别承担的人共同遵守一些规则。

个人的权利与公共的保护,在这里能够相互支撑:清楚的权利让具体的人免于被轻易牺牲,可信的公共规则则处理那些难以逐一协商的影响。

制度的目标,是让人获得可以作主的范围,也让无人能够仅凭占据上游,便替下游决定必须忍受什么。

清晨,下游的人来到岸边。

他未曾参加远处工厂的董事会,不知道昨日更换了哪台机器,也不熟悉账簿上如何计算成本。他只是蹲下身,看水流经过石头,想知道这条河是否仍能供家人使用。

他的生活与厂内的决定,已经由水连接起来。

对产权的守护,应当沿着这份连接继续向前。它既保护围墙之内的创造,也使围墙之外的人能够获得解释、提出要求,并期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害受到约束。

河水没有停下来。它经过一处又一处土地


我的其它文章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