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石之后:(5)共同的田野

水渠清淤的清晨,往往开始得很早。

天色尚未明亮,人们已经扛着铁锹,沿田埂走向上游。冬日积下的泥沙堵住了渠底,杂草缠住水口,若不及时清理,春水便无法顺畅地抵达田间。有人铲泥,有人搬石,有人俯身拔去扎根的草。原本各自通向不同田地的脚步,在这里汇到了一处。

每个人都惦记自己的收成,而水需要经过共同的道路。

这样的景象,使“我们”有了具体的形状。它存在于一段任何人都无法独自修好的沟渠,一座需要轮流维护的堤坝,以及水流抵达下游时,所有参与者都能看见的结果。

共同生活中的许多事业,正是由这些相互依赖开始。

然而,水渠挖通之后,还有事情需要安排:谁先用水,谁后用水,谁付出了劳作,谁未经允许便打开水口?到了旱季,水少了,争执多了,清晨一道出工的人,又凭什么继续遵守彼此的约定?

合作的愿望可以使人走到一起。合作能否长久,则要看他们如何共同作主。

在讨论共有时,人们常在两幅过于简单的图景之间徘徊。

一幅图景里,人人心怀善意,勤勉相助,共同的成果也被公平享用。另一幅图景里,人人等待别人出力,资源被任意取用,最终只剩无人照料的荒芜。

这两幅图景都触及某些可能,却都省略了最需要考察的部分:人们究竟订立了什么规则。

谁能够使用,能够使用多少,谁负责维护,怎样处理争议,这些安排决定着一个“共有”是否具有实际内容。倘若成员不明、责任不清,人人都能取走成果,却无人承担耗损,那么共同的事物确实容易陷入困境。

但共同拥有也可以有边界。

一群使用者能够辨认彼此,能够商定分工,能够发现违约,也能够调整不再合适的约定。此时,资源虽然由多人共同使用,却并非任意取用的空地。

共有的成败,便不能仅凭“共有”二字来判断。

奥斯特罗姆在诺贝尔奖演讲中讨论过尼泊尔的灌溉系统。她与合作者的研究发现,在所考察的系统中,由农民管理的安排,在维护、供水和农业表现等方面,能够取得优于一些行政机构管理系统的结果。设施看起来较为简朴,并不意味着治理必然低效。

这一发现并不能保证每一处村社都能成功,却足以使我们重新看待那些不够显眼的制度能力。

修渠的人知道淤泥积在哪里,用水的人知道水什么时候抵达。若这些知识能够进入决策,维护者能够分享维护的成果,违规者也不能轻易逃避后果,一项共同事业便可能获得扎实的支撑。

这里的勤勉,仍然有自己的归处。

农民付出的劳作,既通向自家的田地,也通向维持收成所需的共同设施。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在具体安排中接上了彼此。

因此,成功的共同治理,并不要求人忘记自己的需要。它需要使各自的需要能够在合作中得到回应,也使追逐自身利益的行动受到共同规则的约束。

不过,距离近、相互熟悉,也不会自动带来公正。

住在上游的人可能占据便利,资历较深的人可能更容易发言,人数较多的一家,也可能使另一家的意见难以被听见。一个村庄能够共同决定,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村民都真正参与了决定。

自治同样需要约束权力。

管理者的账目应当可以查看,分水的规则应当能够解释,受到不利影响的人应当有提出异议的地方。监督不能只盯着普通成员,也须能够抵达负责监督的人。

共同的名字越温暖,越不能让它遮住具体的强弱。

人们珍惜乡邻之间的互助,也需要警惕熟悉关系中的偏袒。信任可以减少合作的成本,清楚的规则则能在信任不足时,继续保护那些不占优势的人。

一项可信的共同事业,应当让成员知道,自己的份额不必靠讨好某个人才能获得。

共同资源治理之外,还有另一条历史道路:人们为了完成某项事业,自愿将部分力量联合起来。

一八四四年,英国罗奇代尔的二十八名创办者建立了公平先锋社。这项后来成为现代合作社运动重要范例的实践,从日常所需的商品供应入手,试图以联合的力量改善成员的生活。

这样的联合有一种朴素的理由。

个人的积蓄有限,采购与议价的能力也有限。把一部分资金汇集起来,便可能共同承担一间商店、一套设备或一项服务的成本。人仍然拥有自己的生活,也在某些事情上成为共同事业的成员。

一家人可以分别经营田地,同时与其他家庭合作购置农机、储藏产品或销售收成。共同的范围可以依照需要划定,不必一开始便覆盖生活的全部。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原则强调自愿加入、成员民主控制与经济参与;基层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选出的代表须向成员负责。这些是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准则,实际组织是否做到了,仍需具体检验。

自愿使联合获得了重要的起点,持续的成员控制则决定着这个起点能否延续。

共同企业可以雇用经理,却不能因此使经理成为不受约束的主人;规模扩大之后,也须设法让普通成员仍能了解经营、监督账目,并对重要事项作出判断。

否则,人们共同建立的事业,可能渐渐变成他们无从过问的机构。

由此,我们也必须区分自愿联合与强制集体化。

二者都可能使用“共同”与“集体”的语言,但成员进入的方式、决定权所在,以及拒绝的后果,可以截然不同。

自愿联合要求人能够理解约定,并据此作出选择。强制集体化则可能以行政命令、政治压力乃至暴力,改变原有的财产与经营关系。当个人无法拒绝,无法保留自己的生活安排,“我们”的范围便由掌权者替所有人决定。

苏联的强制集体化,留下了尤其沉重的历史。美国国会图书馆展示的档案,将这一政策与严重的人道灾难联系起来。其中一份一九三二年十二月的决议,对被列入征粮“黑名单”的乌克兰村庄,规定停止商品供应、暂停贸易,并追索贷款。

这份文件展现的,已经远远超出如何分配共同劳动的收益。国家的征收目标与政治惩罚,直接进入了村民获取生活物资的道路。

理解相关灾难,需要继续考察征粮、生产变化、强制措施与其他条件的作用。不能把全部历史压缩成一个所有制标签。但其中关于权力的教训,应当清楚保留:当掌权者能够用宏大目标压过具体生活,又能惩罚拒绝与异议,纠错便可能在最需要的时候失去出口。

农民名义上属于集体,仍须追问,他们是否有权决定自己的劳动与成果。

“属于大家”,因此必须能够落实为成员实际拥有的权利。

能够获知情况,能够参与决定,能够获得约定的收益,能够质疑管理者,也能够依照合理程序离开。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一个人身处联合之中,仍然保有主体地位的依据。

退出尤其值得认真对待。

若共同购买了一台农机,离开的人如何处理出资,剩余债务怎样分担,都需要事先约定。退出并不意味着可以把责任随手丢给别人。

但责任也不能无限延伸,成为阻止人离开的理由。一个人已经履行约定之后,应当有机会选择别的生活;共同积累无法简单分割时,也需要有清楚、公平的处理方式。

同样,留下的人也应当能够推动改变。若每一种不满都只能以离开来表达,组织便失去了在内部纠正错误的能力。

共同生活需要既能让人留下,又能容纳人说“不”的制度。

收益怎样分配,则是另一场无法回避的考验。

每个人投入的资金、劳动与风险未必相同,家庭的需要也各有差别。完全平均可能使某些付出失去回应,单纯依照某项数量分配,又可能遗漏照料、维护等不易计算的贡献。

怎样取得合宜的分寸,需要成员依据共同事业的性质作出安排。

重要的是,依据能够被理解,记录能够被查验,规则的改变需要经过可信的程序。不能等成果出现之后,由少数人临时决定每个人应得多少。

合作中的信任,常常毁于这样的时刻:劳动时说是共同的,收获时却只剩下别人的决定。

私有产权重视付出与回报之间的联系,共同经营也需要认真维护这种联系。它可以用不同方式安排收益,却同样要使成员有理由继续投入。

善意使人愿意开始,公正使人愿意继续。

从村渠到合作社,从相互协商到行政命令,我们看到的并非同一种制度的不同名字。

共同使用一条水渠,可以与各自耕作并存;联合销售产品,可以保留独立经营;共同经营全部土地,则需要承担更复杂的决策、监督与分配任务。共同的范围越广,集中起来的权力也越多,对约束与纠错的要求便越高。

因此,值得追问的,不只是“共同有多少”,还有“为什么要共同到这一步”。

哪些事情确实需要联合,哪些选择可以留给个人,哪些决定应当在当地作出,哪些问题又需要更大范围的协调,都应当依照实际需要逐一辨认。

人的合作能力值得信任,制度的困难也需要被认真承认。只有把二者放在一起,才可能既避免对共有的浪漫幻想,也避免对一切共同事业的轻率否定。

清淤结束时,水终于沿着沟渠向下游流去。

人们收起工具,分别走回自己的田地。共同完成的劳作,开始进入各自的生活:这一家的幼苗得到浇灌,那一家的泥土渐渐湿润。水渠属于共同照料的事业,收成则依照已经商定的安排,有了各自的归处。

这样的“我们”,由一个个仍然能够作主的人组成。

它可以扩大个人的力量,使原本做不到的事情成为可能;也需要清楚的边界,使共同的意愿不会吞没其中某一个人的声音。

田野的归属,可以有不同安排。但无论界石上刻的是个人、家庭,还是一个集体的名字,最终都应当能够回答:耕作的人是否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能安排自己的劳作,是否敢于把希望交给来年?

倘若这些回答逐渐模糊,人们便会再次追问,哪些决定应当回到家庭,哪些责任需要留在共同的田野。

水流继续向前。渠边的人俯下身,察看自己脚下的土地。


我的其它文章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